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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请求各位律师,此规定也适用于新劳动法吗?我的合同马上到期,在这之前也没有人提这个事情,HR解释说,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也没有补偿.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08-07-01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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