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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本人公司因为有关政策公将从无锡搬至盐城,仅在无锡设立办事处。去年公司与本人订立2年期合同时,合同规定甲乙双方约定工作地点在本公司(注册地为无锡的地址)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但需经过双方协商。但是老板现在又让本人去盐城工作。 请问:若本人因为个人原因不愿随公司去盐城工作想单方面提前解约 ,是否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仲裁 2012-01-05 2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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