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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女)与刘某曾经谈过恋爱,分手后,刘某对汤某怀恨在心,并于1997年3月给某晚报投去一则征婚启事,内容为:“汤某,女,24岁,大学本科,面容较好,品行优良。原倪一名25-30岁的有正式工作和住房的本市男性为伴。有意者来信联系,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该启事留下了汤某工作单位的地址。这则启事被刊出之后,大批求爱信蜂拥而至。此时汤某已有男友,由于信封上的‘应征’字样,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知道汤某在征婚,并认为她对爱情三心二意,这使趟某极为痛苦,神思恍惚,并且失去挑拨为公司供销科长的参选资格。后来,汤某通过报社查找到刘某投寄的原件,确定系其所为,汤某遂向法院起诉,告刘某侵犯其名誉权

刑事辩护 2009-12-24 21: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只能判决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某报上登载经法院审核的澄清事实和向汤某道歉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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