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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省宿松县**中学的工人胡**,1992年被该校聘为女生宿舍管理员,一直工作至今,长达20年之久,我已经50岁了,就快要退休了,可为**中学工作了大半辈子,却老无所养。九十年代的工资是90元/月,2010年时为309元/月,学校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合同,但劳动关系一直没有间断过。但学校却一直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2010年暑假强行解除我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改为每学期签订一次合同,寒暑假不再发放工资,月工资600元,低于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每年只发放不到10个月(寒暑假不发工资),严重违法《劳动法》,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3-09-09 18: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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