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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8月与单位签署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期限工资总额的40%。2003年3月,我口头辞职后,办理完交接手续离开了原单位。离职后,一直未回单位办理档案户口等手续,现在,因工作需要办理二代身份证,回原单位办理户口手续时,单位向我索要数万元的违约金方给我办理户籍手续。 请问: 1, 我离职已经过去了5年的时间,且距合同终止时间也有两年,单位现在向我索取违约金,是否已经过了时效? 2, 合同规定,单位按时足额交纳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基金,可一直未给我交纳除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医疗保险金等其他基金,我是否可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违约金? 3, 如若必须交纳违约金,当初的约定金额是否过高?若是,我应如何处理? 4,我必须交纳违约金,才能办理户籍手续吗?

争议解决 2008-06-30 23: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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