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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7月15日与天津一家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5年,约定违约金1万元,试用期和见习期一共1年(具体怎么算的,我也不清楚了),我查询了相关法律,发现该企业没有权利要求见习期,对我构成欺骗,我现在想提出辞职,不知道算不算违约,我该不该交纳违约金,请解答,谢谢

争议解决 2015-02-07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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