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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6年4月进入现公司品质部门,最初应聘时是以品质课长一职到岗,但最终在组织机构图上是半年后正式担任课长一职,合同期是06年7月2日~08年7月1日。08年6月24日通知其不再续签订劳动合同,理由:管理部下不当,导致2名部下离职。为此,如何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同时,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97条?

争议解决 2008-07-01 2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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