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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单位扣除我们自己的工资,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应该缴纳的不缴纳行不行?

其他 2018-11-12 17: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不可以的
  •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发生死亡的,1,发给一次性死亡丧葬费,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个月,2,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3,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给抚恤金,配偶为死者生前工资的40%,其他人员为30%,孤儿和孤寡老人在30%的基础上,增加10%,但是领取的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第五,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和单位共同承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单位承担。
  •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 你好!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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