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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先生:您好! 我有一事向您请教,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但是我一朋友在拍得一处不动产时,要他缴纳营业税,因为《拍卖会特别规定》中说明,“拍卖标的过户中手续中产生的一切税(含营业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我想向您请教的是:1、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一规定是否是法规强制性规定,2、营业税由买受人承担的做法是否有违反法规定。急昐您的指点,谢谢!

其他 2009-12-27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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