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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的店铺需出租,但需拆了重建后才租。我在她拆房前第一次跟她商议,她答应800元月租出租她的店铺,当时没有写合同。 第二天,她提出要810元月租才能出租,我也答应了。她提出要我交2000元定金,我交了。她写了一张收条给我,内容是“今收到×××房屋出租定金2000元。”落款是她的名字。但由于时间关系也没有写合同。 第三天,她提出要850元月租,我没有答应,也很气愤,哪有如此不讲信用的人? 她没有达到她的要求后,愿意以810元月租出租, 我见到她是如此不讲信用的人,我提出不租了,要求她退回我的2000元定金,她答应第二天退回。 第二天约见她时,她竟然说她愿意以810元月租出租给我,我不愿意租是我违约,2000元不能退! 你们说我的2000元可以要回吗?

其他 2008-02-14 2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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