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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把我们部门安排在新公司,要求与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续签。薪资待遇不变,但入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合同中有一条如下: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生产工作。乙方同意为配合甲方业务、政策或其它需要,得由甲方安排转换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乙方均无异议,且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约继续有效。 我感觉这条不合理,原公司有十年老员工,公司擅自把他们调离岗位,下产线工作,逼他们离职走了。还有一名同事怀孕后,公司擅自调岗降薪,所以这条归定也是强制性要求我们必须同事公司这种行为,合法吗?而且我们目前从事的工作性质只以生产来概括,太过于广泛,可以要求公司改此条归定吗? 现在大家都不愿意签合同,公司发话说不签不要紧,就挂原公司名下,薪资调整什么的也与新公司无关。与原公司签的合同明年5月份到期的,请问这样对我们有影响吗?

其他 2013-09-13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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