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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企业连续工作已5年,08年以前每年都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和该公司签定了两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09年12月31日。现公司被一家国有企业收购,要求全部职工于12月31日解出或终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只补偿08年和09年两年的经济补偿,以前的工龄不在补偿范围之内,请问是否合法?

其他 2009-12-29 1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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