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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08年底在没有提前通知员工的情况下,突然与合同期内的每个员工都签署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解除了原劳动合同,理由是单位为整合业务,进行解散,将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单位又要求马上签订了一份新的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不同),但原单位当时既没有按规定成立清算组,也没有刊登清算公告,现在尚有业务。 请问上述是否属违法解除合同?如是,员工可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讨二倍经济补偿金?谢谢!!

其他 2009-06-17 1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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