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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六一学校放假,安排我看护校园。2号中午我回家吃饭,X老师出校院,没关大门,一只山羊羔跑进了校园,正好被到校园厕所解手的学校校长看见,将此羊羔踢进了厕所的茅坑。羊羔主人得知羊羔掉入厕所茅坑是校长所为。为此找到校长大闹一番。校长将恼恨迁怒与我,说我:看护校园期间,擅离职守,让羊进入校园吃了校园内的树。对我做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并勒令我当天交来现金,而不容许开工资时扣除。我当然不服,为此,与该校长发生了口角。校长就以此为由,将我停职。 而后于1996年8月底校长代表旗教委口头通知我被开除了,并说旗教委有文件,但没给我任何文件! 我多次找学校和旗教委要开除我的正式文件 。但一直没给我任何文件! 十三年后的今天我通过朋友终于看到了文件。文件说:由于“1996年6月份护校不到校,羊吃了树,学校研究进行罚款处理,本人不服•••••”“决定予以辞退,保留公职,从1996年6月份停止发放工资。”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另外,我是1980年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

行政复议 2009-12-28 1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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