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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吴某三人于2002年8月从原户主孙某处受让了3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每人100平方米、没有具体分割地块、各出资5万元),2003年7月以三人的名字交了契税、办了契证(土地证没过户,仍为孙某)。交易完毕后的土地证、合同书、契证交由吴某保管。我们在2009年12月17日发现,该地块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被吴某在2009年7月28日以16万元人民币价格擅自转让给汪某。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责问并找吴某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吴某用掩盖事实真相等方法搪塞,至今无动于衷。

其他 2009-12-29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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