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因为对方侵占了我的土地,经过了多次商讨都没有用,我只好起诉到法院,请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怎样的?谢谢。

诉讼 2009-12-29 15: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希望以上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你有用。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哈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