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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在2000--2004年期间,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以年息百分之10--15向企业职工及亲友借款300万左右,期间李某忠诚实现承诺,向借款人付息,后因公司经营不善破产,资不抵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李某被司法机关收留.

破产清算 2008-07-04 15: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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