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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请教的问题是:我将小车卖给一残疾人代步,因转让价才伍仟元,过户金也差不多要伍仟元,所以购车方不愿办理过户,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交通事故及违章行为及一切费用由购车人负责”我能摆脱风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这具司法解释能作为摆脱责任的依据吗?请赐教!急

其他 2009-12-30 10: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作为不承担责任的依据,我以前在山东德州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原车主把车卖给他人,结果新车主在德州发生事故,致新车主和司机死亡,造成对方公司车辆受损,对方公司把原车主起诉,后来我们提出答辩,法院判决新车主的家人在继承范围内对公司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 有证据的,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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