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自办幼儿园的园长。一名在园工作一年多,今年23岁的教师因怀孕4个月,想请长期病假在家休养。产假结束后也不能保证回岗。关于保险费、工资等幼儿园该怎样支付?

调解 2009-12-30 21: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夜班劳动,并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三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