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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一个家庭,父母去世之后,家庭的四个子女决定将父母居住的房屋出售后将售房款均分。在办理公证手续时,公证处的人提出,如果将四个子女都登记为继承人的话,以后办理房屋出售等手续时需要四个子女及其配偶共8人都到场办理(继承后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比较麻烦。因此公证处建议只登记其中两个子女的继承权,另外两个子女先登记为同意放弃继承权,等房屋出售之后再自行分配售房款。 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这两名“放弃”继承权的子女想立一份协议,写明这些情况,并约定好未来售房款平均分配。请问,这份私下协议的内容与公证的内容不同,它能具有法律效力么?如果有的话,应该具备哪些要件?是否一定要请律师做见证还是利益无关人见证就可以?

其他 2009-12-30 2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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