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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商品房一套,于2011年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附附件1-5,主合同为经建委和工商管理局监制,明确规定交房条件之一为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近期开发商通知交房后,经询问建委,表示开发商无“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可拒绝收房。再次查看合同发现,合同附件5为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中竟然将上述交房条件变更为开发商交房条件为无需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请问该变更是否有效?

其他 2018-04-09 02:2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何种文件是“验收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因此,由此条款产生的纠纷会很扯皮,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您好,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何种文件是“验收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因此,由此条款产生的纠纷会很扯皮,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何种文件是“验收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因此,由此条款产生的纠纷会很扯皮,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何种文件是“验收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因此,由此条款产生的纠纷会很扯皮,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办理流程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在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而且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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