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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了间小卖部,属于勤工俭学服务部,在工商局不需要办证,于是就没有章和发票,有个单位在我那里拿点东西,于是我向我平时进货的公司要了一张发票(一般的发票,不是增值税发票),刻了一个章(不是哪个单位的,只刻了某某文具行五个的章),并附上单位所拿货物的附件,开了发票,向这个单位报销,后来这个单位财务上出了事,检察院看了这张发票后,说我这种行为属于私刻公章,虚开增值税发票,真的是这样吗?我会受什么处罚?

刑事辩护 2009-12-31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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