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配偶一方死亡, 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请问: 1孕妇娘家在快到生产日期时就曾就已生和未出生两个孩子的抚养征求亲家意见,签订两家共同抚养的协议,但公婆明确表态不签不管不问,这难道不可以视为对孩子不作为的放弃优先抚养权吗?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母,在送养孩子之前必须要征得死亡一方父母的同意,在祖父母放弃优先抚养权的前提下才可以把孩子送予他人收养吗?(这样的送养行为属于不合法吗?我国法律可并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3优先抚养权即使权利也是义务对吗?没有负担能力,文盲无抚养教育能力,有残疾年老多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需子女抚养的祖父母还具备优先抚养的权利义务吗? 4收养人必须为夫妇两人同时达到30岁吗?不允许根据特殊情况只要一方达到30岁就可以收养吗? 5在收养夫妇一人还未满30岁,祖父母没有放弃对孙子的优先抚养权的前提下,民政局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合法吗?法院适用行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进行判决合法合理吗? 6孩子自出生就由收养夫妇收养,孩子已经一岁多,已和收养夫妇及家人建立了感情,优先抚养权比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以及身心健康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更重要吗? 7法院在判处撤销民政局的收养登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收养夫妇还能继续收养孩子吗?如果祖父母坚持不放弃孙子的优先抚养权,夫妇两人在均满30岁后还可以重新办理收养登记证吗?这时办理的登记证合法吗? 8法院在判处撤销民政局的收养登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收养夫妇可以要求祖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抚养费吗?

离婚 2013-09-27 18: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西双版纳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