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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死亡,女方(被告)卖掉共同财产唯一住房清偿共同债务,男方与前妻所生的两子女(原告)诉女方遗产继承纠纷,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过户登记。行政案件判决撤销该房屋过户登记,继承案件将房屋评估作价计入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仍归被告),判决被告给付两原告应得遗产(包括房屋分割补偿)合计20万元()。 现在被告无力给付判决款,请问依据法律,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判归被告的房屋吗?(该房屋情况特殊之处在于:一方面该房屋是被告名下的唯一住房,另一方面因被告无力退还房款并赔偿买房人的损失,该房屋一直由买房人实际占有,被告是寄居在老母亲家中。) 另外,如果强制拍卖价格低于当初判决所依据的评估价格,最终遗产的计算是依据评估价还是依据拍卖价?

其他 2013-10-07 0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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