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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8年4月与一家公司建立兼职劳务关系,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和合约,只是在口头商谈每月的薪资和本人的职务,也未谈及到兼职是属于小时工,还是计件。双方商谈后从08年4月到09年12月一直存在劳务关系,期间并没有谈及到薪资以及解除劳务关系的问题,均是按照之前商谈的履行。然后,由于公司内部业务调整,本人所做工作在09年11月到12月均暂时性停止,这也是接到另一位同事的口头告知,公司并未正式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本人,之后11月12月本人都是以等候安排的方式等待对方,并且薪资一直发到12月,然而09年12月份接到公司电话要求本人退还09年11月和09年12月的工资,对方说:“因为本人这两个月并未做任何工作,所以不会支付本人这两个月的薪资,因为公司的一次错误才会未通知到财务!” 那么本人现在有权利拒绝退还11、12月份的薪资吗?再次先感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10-01-01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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