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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超市聘用一个保安,白天在公安局(全日制),晚上在我这里值夜班(兼职,我未与他合同),我是个体公商户,因他不认真工作被我赶走了,到仲裁要求我给他双倍工资、养老保险、加班工资等,被仲裁给驳回了,现他又到法院起诉,我到底该不该赔他?谢谢指点!

其他 2009-08-04 15:4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从理论上不应该赔偿,建议你积极应诉,如需帮助,可联系我。
  • 你好,不应当支付。
  • 不应当予以支付
  • 该保安白天在其他地方上班,在你这儿晚上兼职,那么和你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那么你只要支付给其劳务报酬就行了,至于依据《劳动合同法》享有的养老保险、加班工资等,只有在形成劳动关系时才可以支持,因此,对方的请求没有依据。
  • 你好,不应当支付。
  • 按照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他是与公安局有劳动关系吗?如果有,我国不支持两个劳动关系,他跟您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个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由合同法调整,按照你们的约定履行。
  •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其本质只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合同。 作为超市请的保安,与家庭和个人雇用的“小时工”是有区别的。其与你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定性为非全日制用工,还要看他在你超市里每天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若属非全日制用工,依法你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且不需付任何经济补偿、任何理由。但是,若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就是另外一个情形了。
  • 当然不应该给 他
  • 你介绍的案情比较笼统,建议你带上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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