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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县于2013年7月拍的一块56亩的土地,按出让合同约定应该在2013年9月10日前交付土地。可现在都9月28日了,我们都无法打围墙动工。因为还有近2000多平方米在农民手中没有征得。像这种情况我方有哪些权利?合理合法的诉求有哪些?请赐教,谢谢!

招标拍卖 2020-07-07 14:0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请律师交涉督促履行。
  • 可以起诉对方的,
  • 可以起诉对方的,
  • 可以起诉对方的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 如果能够协商当然更好,但你说的情况显然是经过协商后仍然没有解决,这时最有力的措施之一便是起诉对方。
  • 可以起诉对方的,
  • 可以起诉对方的,
    【追问】我不想起诉。请问:如果协商有啥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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