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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单位旁边开了以个饭店,由于治保会的人来收费用当时看店的孩子说老板不在,他没有钱,然后治保会的人就不停的骂他家小孩,我朋友刚好在单位看见就上去问事情原由就起了争执 ,被他们打伤,我朋友被他们打伤了头部 腰部 ,送进医院后检查出头部内充血 腰椎脱落 住进了医院。现在经过管辖派出所人员调解 只拿了6千元治疗费,但这远远不够 。如果他们再不拿治疗费的话我朋友下一步该怎么办~还有 因为他也是工作时间,也没有离开单位附近,算不算工伤~~单位领导说不是因为工作的事情不能算工伤~~情问这应不应该算工伤~~~他在单位看见他的孩子被人欺负总不能装作看不见吧!!!!!谢谢

调解 2010-01-03 10: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不能算工伤; 2\\\\可以找治保会的人要求赔偿.
  • 不是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以去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要求付刑事和民事责任,民事需要做伤残鉴定才能算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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