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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5年6月至2010年1月在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公司污蔑我飞单,于2010年2月单方面解除我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经过一年半的折腾,最后经一中院终审,驳回A公司上诉。A公司现在又起诉我侵犯了商标权和著作权,理由是我在A公司上班的时候,自行以A公司名义以我的姓名和我的工作职位在网上注册发布了公司的产品信息,上面有A公司的产品名称和产品图片,由此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和商标权。请问法院立案是否太过于牵强,我该从哪些方面去反驳。 此外A公司除了诉我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外又一次诉我不正当竞争,上次A公司败诉是诉我侵犯商业秘密,这次是换了一个名头来诉我,请问这是否符合一事不二议的原则,因为A公司提交的证据跟以前诉我的一模一样,只是换了个说法来诉我。本人在A公司仅仅是月薪3000元的底层员工,在北京几乎是最低的了,A公司如此费心费力的诉我,使我苦不堪言,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 恳请各位律师朋友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其他 2013-10-17 08:38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律师会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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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议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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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涉嫌侵权,具体建议能来电详谈。
    【追问】你好,我应该算是职务行为,网络销售也是销售的一种,如果我打电话销售,我作为A公司的销售人员我说我卖A公司的产品,现在只不过是换了一个表达的平台,不是通过电话,而是通过网络,怎么就是侵犯了著作权和商标权了呢,李律师可以帮我分析分析吗,谢谢。
    【追问】你好,我应该算是职务行为,网络销售也是销售的一种,如果我打电话销售,我作为A公司的销售人员我说我卖A公司的产品,现在只不过是换了一个表达的平台,不是通过电话,而是通过网络,怎么就是侵犯了著作权和商标权了呢,李律师可以帮我分析分析吗,谢谢。
  • 你好,涉嫌侵权。
    【追问】你好,我应该算是职务行为,网络销售也是销售的一种,如果我打电话销售,我作为A公司的销售人员我说我卖A公司的产品,现在只不过是换了一个表达的平台,不是通过电话,而是通过网络,怎么就是侵犯了著作权和商标权了呢,李律师可以帮我分析分析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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