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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楼下于2007年5月用住宅改建了一个干洗店,即没有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小区物业下达了关于干洗店停止营业的告知书,并向执法局提出了取缔的申请。但工商局不顾业主投诉仍然颁发了营业执照。虽然业主联名向工商局投诉,违反辽宁省2000年3月1日颁布的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将住宅改变为商业性用房和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干洗剂四氯乙烯是致癌物,其产生有毒气体和气味及噪音严重影响相邻业户的健康和病人养病,又找过市政府,但都无济于事。我到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又不受理。请问:这个干洗店是否违反[物权法]规定,我该怎么办?

争议解决 2008-07-05 0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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