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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3日起诉离婚,也于2009年12月29日开具由当地村委盖章的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2009年12月30日送到法院,方知法院于2009年12月26日已下了民事裁定书,大意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法院文书无法下达,现终止审理,驳回原告起诉,。 以上公平吗, 1、起诉到法院下裁定书,还没到三个月,可以请求法院恢复审理吗, 2、法院下了民事裁定书,我作为原告,并没有到庭,也没有接到通知,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合法吗

离婚 2010-01-03 19: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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