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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6月27日入职公司,但2009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应如何索赔?? 本人情况: 1.合同聘用函写明每年绩效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绩效奖金发放时间为次年2月,但该补充协议注明没有服务到绩效发放时间的不能获得此绩效。 问:公司此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本人怎样可以索赔的这笔绩效奖金? 2.本人在国庆假期只休息了前3天,其余时间加班。还有共10天得周日加班。 3.按照劳动法其余部分本人该如何索赔?

调解 2010-01-03 17: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问题1:本人观点是补充协议是有效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年度的绩效考核奖金,因为你已经服务满了整个考核年度,可以计算考核奖金了,也就是说该年度的考核奖金已经是确定的数额,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问题2:如果仅仅在法定节日放假了,但是,法定休息日没有让员工休息的,应当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问题3:如果用人但是是违反劳动合同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合同期满终止,但是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上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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