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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2013年6月22日和出租方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用于经营眼镜生意。但是出租方与9月底通知我们要收回店铺另作他用。(经我们私下了解,出租方是想租给另外一个人,这个人在出租方那里本来就租了很多店铺)。合同中说明,我们有优先承租权的,如果违约的话,要承担年租金的30%。出租方说可以商量,但是我真的是不想搬,换一个店铺,我的客户也会流失。而且我一时半会也找不到好的店铺。我想知道和出租方谈的时候,除了当初的转让费,装修费,我还有什么可以争取的吗?

其他 2013-10-09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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