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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公司海外市场部做销售,接触的都是国外的代理商。我向我的代理商介绍了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并在任职期间带领过一个代理商参观了这家公司。由于产品原因,价格原因,及其其他原因,我没有向任何一个代理商销售任何这家公司的产品。原公司发现后,将我使用的个人电脑没收,当月工资,当年销售提成没收,并让我立下字据发誓以后再不从事同行业。我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有保密协议和敬业条例,但公司从未付过任何补偿。 问,原公司在持有我与代理商往来邮件的笔记本电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我,如果可以,我的后果是什么? 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0-01-04 2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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