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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52岁,2000年五月入厂,最后一次续签合同是08年一月,两年期的合同.于今年12月到期,11月三十日接到终止合同的通知,由于厂的某些工种判外包,在去年三四月辞退了一部份人,我在去年四月找到副总经理协商,协商五月终止合同,补回九个月的工资给我.不要待到12月才终止合同,12月终止合同对我不公平.当时副总经理答应,即使12月终止合同,同样会补回九个月的工资绘我,留我继续在厂工作.现在是补了九个月的工资给我了,但我还有些合理的要求向厂提出,他们却说是补多了给我,说如果我继续争取要把那七个月的工资追回不给我.(钱已到了我帐上)请问:他们能追回吗?我的合理要求能继续争取下去吗?厂方不给我又该怎样做?

合同纠纷 2010-01-06 11: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给你补偿是基于你们合同的终止,现在实际情况是你吗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终止,因此给你补偿的行为失去了事实基础,所以你拿那个钱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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