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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民营企业任职销售经理,2010年入职,每年都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只签订了劳动补充协议,大概内容是2013年合同内容同2012年所定合同。10月3日接到通知5号开会,当即被告知由销售经理调动到公司做保安,并且要马上交接完手上的工作。我当时有70多万销售货款未到账,此欠款业务是经过公司同意才做成的,应该有我应得的提成报酬,现在公司不认账,只叫我交接工作就完事。我当即书面表示我的抗议,拒不服从调到做保安的工作,而且在没有协商好提成及应得报酬问题的前提下不交接工作。 就以上情况,请教专家几点: 1、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追讨? 2、公司没有提前1个月发出调离岗位的通知,是否合法? 3、合同上注明的劳动岗位是销售经理,突然说调去做保安,我是否可以拒绝? 5、实际上公司是要辞退我,我离开后是够可以到其他公司从事原有行业业务工作?

其他 2013-10-11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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