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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2月31日本人购买了一套期房,钱款已全部付清.合同约定09年12月31日交房,09年12月31日售楼处打来电话通知可以交房了(无书面通知)(合同约定是要书面通知的),但我们到实地看了后,我们的房子水电都还不通,整个小区还有一半的楼房还没造好(我的那幢造好了),小区的道路都没硬化.开发商拿不出综合验收证书,开发商也不给我们说法,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要维权要哪些步骤?要是须叫开发商出什么书面材料不肯出具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0-01-07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严格按照合同,开发商这不属于合法的交房行为,合同有约定,交房时开发商需要出示的相关材料,无相关材料的,不符合交房条件,不属于交房,开发商逾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为逾期交房。你现在可以不签收收房通知书灯相关材料。
  • 你可以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你们.
  • 可按购房合同办理,由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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