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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民事抗诉申请书要怎样写?有没有格式要求?我有急用,麻烦大家帮忙写一下。谢谢!

诉讼 2010-01-07 14: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民事抗诉申请书是有格式要求的,你可以看看下面的范文:   申请人(原审原告): 陈**,男,汉族......   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女,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女,汉族......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丰都县人民法院(2008)丰法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梁**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02年3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陈**找王**以35000元购买了座落在**县**镇**路*号*单元**号房屋一套,随即花了1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了7000元安装了水、电、气、闭路,且办理房屋产权证还需要13000元,共计花费63000元才购买了此房。陈**与其妻湛**在该房居住生活。2002年11月5日陈**因病去世。陈**去世后,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湛**一人居住,后因湛**腿脚不方便, 陈**的子女陈**、陈**、陈**商量将湛**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陈**出租并将租金给湛**做零花钱用,湛**的生活费由陈**、陈**、陈**平均分担。2002年12月18日被告陈**因打牌输了钱,做生意也亏了,就将该房屋低于成本价即45000元卖给了梁**,且是以陈**自建的房屋名誉买卖的,梁**认为价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谁的就买下了该房屋。陈**将房屋偷偷卖了后,被陈**、陈**、湛**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将房屋收回,但一直没有结果。于2008年7月10日陈**、陈**、湛**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湛**因陈**将自己的房屋偷偷卖了后没有收回来生气,于2008年9月18日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为据。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陈**去世后,湛**因年岁过高并跟随陈**生活”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都承认申请人的父亲陈**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湛**由陈**、陈**、陈**三人送丰都县社会福利院生活,并没有跟随陈**生活,并列举了证据证实。所以原审法院认定“陈**去世后,湛**因年岁过高并跟随陈**生活”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12月8日湛**、陈**在**县**镇**路**号***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陈**将陈**向王**购买的座落在**县**镇**路**号**单元**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陈**、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湛**并没有在场,她当时在重庆**县社会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证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为证。2)如果湛**参与了协商,那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湛**的名字,更没有湛**的签字或盖手印。3)被申请人梁**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实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场,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因为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开庭时法官问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被告说有;证人根本没有在现场,这些证人都是她的亲戚或哦朋友,都是为她帮忙的;证人在法庭上讲具体经过时,根本就讲不出来,是证人旁边的人教他讲的假话,申请人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议的;证人证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与书证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确载明“陈**将自**湾**号*单元*楼**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卖给**村*组梁**,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从该书证来看完全是被申请人陈**与梁**协商的,湛**完全没有在场,更谈不上协商了,而且她们在协议上写明是陈**将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到场。4)就是没有在场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都没有说湛**参与了协商卖房,只是说在哪里坐起的,具体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审法院凭什么说湛**参与了协商卖房,完全是无中生有,糊涂办案。故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77条等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12月18日湛**、陈**在**县**镇**路**号***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陈**将陈**向王**购买的座落在**县**镇**路**号*单元**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陈**、陈**在被申请人陈**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   1、申请人陈**、陈**知道该房屋被卖后,就经常找被申请人陈**把房屋还回来,她也承认将房屋还回来,她已次次哄申请人,申请人才提起诉讼的。有被申请人陈**在原审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如果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断,也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名为请求,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出斥期间进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都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答记者问》及其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理论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以申请人陈**、陈**在被申请人陈**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陈**所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陈**明知所卖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将其处分,被申请人梁**明知陈**所卖的房屋不是陈**自己的,因为该房屋便宜而购买,两被申请人完全是一种恶意行为,同时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我国《合同法》第52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陈**   2009年2月12日   附:1、(2008)丰法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   2、陈**与王**的房屋买卖合同。   3、陈**与梁**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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