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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跟另外一个公司相互担保向银行贷款,对方公司为我们的的担保人,但是在我们公司的贷款合同上,要法人及配偶之外的3个人签字,老板叫了我和两个会计过去签,我看了下,上面写的也是“担保人” 1)我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万一贷款偿还不上,我们几个人要承担还贷责任吗? 2)我们事后出了一份盖公章的补充说明,即说明我们签字只是协助公司贷款,并不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补充说明有用吗?

其他 2019-02-15 20:13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既然你在担保人栏里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还不上,你们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至于事后做了补充说明,应当由银行盖章确认并同意。
  • 既然你在担保人栏里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还不上,你们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至于事后做了补充说明,应当由银行盖章确认并同意
  •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既然你在担保人栏里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还不上,你们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至于事后做了补充说明,应当由银行盖章确认并同意。
  • 您好,这只是你们的内部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 既然你在担保人栏里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还不上,你们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至于事后做了补充说明,应当由银行盖章确认并同意。
  • 既然你在担保人后签名那就承担担保责任。至于事后说明,必须得到银行盖章确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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