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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国有控股的电力企业的正式职工,工作岗位是收费员,挪用的资金是电费款(金额5万元),挪用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情节,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来判决,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应该用挪用公司资金罪来判决,量刑过重。二审法院以事实清楚,维持原判不开庭。现在有新证据来申诉,成功的几率大吗?

刑事辩护 2010-01-08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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