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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到有关部门申请规划设计的变更在前,而开发商与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在变更设计之后,但是开发商给我看的宣传资料上却是开发商变更设计之前的内容。并且购房合同中的房屋约定内容(平面图)也仍然是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的内容。这误导了我对该商品房的了解,在开发商隐瞒了变更设计这一事实的情况下,我要求退房。 请问:1、开发商的这种行为算欺诈行为吗?  2、我是应该主张合同无效还是合同违约更有利呢

其他 2013-10-16 11: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主张撤销,赔偿或违约。
  • 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
  • 可以主张撤销,赔偿或违约。
  • 可以主张撤销,赔偿或违约。
    【追问】您好高律师,谢谢您的回答,还有个细节问题,合同中第十条约定,经设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如果我不同意,可以退房,但设计变更发生在我签订合同之前,我还能依照这个条款要求退房吗,我看了一些相关判决,都是说设计变更发生在签订合同签订前,所以开发商不存在设计变更的违约问题,我觉得好滑稽,明明变更了,却按照没变更的情况和我签合同,还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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