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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通知书能强制带走公司会计凭证吗?我公司愿意提供查阅和复印,但不愿让公安局将公司凭证带走。

刑事辩护 2020-07-03 21:4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取走原件的证明。
  • 需调取公司相关凭证
  • 需调取公司相关凭证
  •   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都是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取证过程中为了获取相关证据而采取的有效措施。这两者的启动均可采取两种方式,依当事人申请或依法院职权,这两者的实施主体都是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诉讼所具有的职权主义特性,而且,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对那些将要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可见,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交叉,两者并非毫无干系。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1)这两者实施的前提不同。证据保全的前提是,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风险;调取证据的前提则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2这两者实施的目的不同。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延续证据的存在时间而实施的行为;调取证据是为了解决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困难而实施的行为。前者从证据的角度考虑,后者则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  (3)这两者实施的时间不同。证据保全既可在诉讼之前进行,也可在诉讼之中进行,即证据保全可分为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两类;调取证据则一般是在诉讼开始之后进行。  (4)这两者实施的程序不同。证据保全的具体制度设计与调取证据的具体制度设计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可将它们混淆。  证据保全与调取证据都属于法院的取证活动。在实施这两种行为时,法院都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是应依据有关程序要求进行,以此推进法院取证活动的规范化,进而推动行政争议的正确解决,以实现行政诉讼目的。
  •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就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正面禁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非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这样,原告或第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3)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如关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只有这样,法院的证据调取活动才不会无的放矢。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无法自行收集时,或者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自身主观过错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都无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进行审查。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   在行政诉讼中,依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调取如下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而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主要是国家的档案材料,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或公权力机关办理许可登记、审批、申报权利等事项时,在公权力机关保存的档案,如房地产档案、行政处罚档案等。虽然随着近几年来政务公开制度的推行,行政相对人可获取的信息范围日益扩大,公众可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某些档案材料,但对于那些不对社会开放、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无法从行政机关获取的档案材料,当事人只有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取。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必须由法院依法调取。其中,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秘密性;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包括个人信念、个人私事等。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证据材料。这是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余证据材料,它们不能被自行收集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所致,此时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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