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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1年11月进入公司上班,一共签订两次合同.合同至2007年11月25日到期.但是公司于2007年3月底停止我的工作,让我离开单位.为此我与单位对簿公堂,并以胜利告终.请问我去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时应该以什么时间为准呢?是我离开单位的时间(2007年3月底)还是单位与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07年8月20日)还是合同到期的时间(2007年11月25日)?因为这关系到我的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请尽快答复!非常感谢!

仲裁 2008-07-08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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