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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们公司现在要单方面更改与我们签订的合同,我们是有固定期合同,期限计3年5月,自2012年04月27日至2015年09月30号终止 综合工时制 计时形式 每月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该部分的工资报酬, 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现在他们更改我们上班时间为做六休一,每天8点之晚上24点为上班时间,给我们按每月固定工资3800发,另加200块绩效,还有不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请问他们这样实行合理吗? 现在又强制性的要我们签自愿离职单,才可以给我们看到新合同与签订新合同,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13-10-21 0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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