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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自业水厂的工人,9月1日10点多,在给单位安装自水管时,因本人不慎,下管沟时右腿向外别了下,开始只当是小伤,可20天后还痛,应做了核磁共振,是右膝半月板外侧撕裂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胫侧副韧带损伤。我9月30日提出工伤,单位领导要求我自己上报工伤,我去人事局询问,他们说单位上报的只一月的时间,十一休息,只能以个人申报了,请问这样合理吗?所有费用只能我自己承担吗?

其他 2013-10-20 15:2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则受害职工应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一年时间,将分文得不到赔偿了。最后要告诉你的是工伤程序复杂,如果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在事发时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之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然后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鉴于工伤案件的特殊性,建议你们尽快委托律师办理。
  • 您好 自己申报上工伤的费用也是有单位承担的
  • 您好 自己申报上工伤的费用也是有单位承担的
  • 你好:事发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受害职工应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 是合理的,费用还是由单位承担。
  • 自己申报上工伤的费用也是有单位承担的
  • 你好,申报时间他们说的是对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则受害职工应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所以如果超过了一个月,你可以去申请,申请工伤没有费用的,不收费。你去劳动局工伤办要三张表填好,准备好证据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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