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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离婚的,小孩由男方扶养,今年8岁,现因为男方调到周边市工作,无法正常照顾小孩,所以小孩在本地由继母照顾,继母现在患红斑狼疮病,我担心小孩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想变更扶养权,(注:我本人嫁到外地,不过有条件扶养)请问我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16-07-18 16: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就你所提供的情况你有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关键要收集有利的证据以及在法庭上完整地陈述你的理由,建议你委托当地律师代理案件对你更有利,因为这毕竟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
  • 离婚,孩子判定: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 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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