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舅舅和舅妈离婚不久 离婚协议中关于小孩探视时间是允许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一天的探视权 但现在 就这:“一天”有争议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1天定义为24小时 客观上确实是如此。但是一天更客观定义应该是凌晨0点至第二天凌晨0点吧,那这样的话难道要让小孩0点被接走之后0点回来吗?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估计是想跟小孩一起过夜 例如早上8点接走 隔天8点送回 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可许的吗?在规定范围内吗

离婚 2010-01-09 10: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厦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