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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可是过了审限超过一个多月,也没有任何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现在已经四个多月了,今天打电话给法官咨询,回复说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请教各位律师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合法吗?不同意转可以吗?该怎么解决。谢谢!

其他 2013-10-31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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