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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租赁人是我母亲,我与母亲同住,母亲说:“百年后租赁权归我。”两个姐姐不同意,我该怎样做?

其他 2010-01-30 00:5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是独生子么
  • 你们现在可以办理相应手续
  • 可以变更承租人,把租赁权转到你的名下。
  • 委托律师办理
  • 不可以,子女均有承租权。
  • 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由各方协议或以其他方式保证你的权利。
  • 现在的规定是: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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