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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1987年因工死亡,当时单位出具了一个因公死亡的劳保待遇的处理意见,根据的是<<劳保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最后又作了一说明(如上级有关部门,对抚恤标准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原单位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一个是事业性质,一个是大集体(我父亲是集体性质),2004年主管局对该单位按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改制,而我母亲的遗属补助费按当时事业单位的职工正常死亡遗属补助标准提留到75周岁,提留金一直在改制后的单位,在2007年11月份,我市对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有了新的标准,该单位才告知我们单位已改制,要求我们要按当时改制的金额一次性结算,并扣除2005年和2006年已付的补助金,这做法合法吗?我们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08-07-08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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